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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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01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603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05 发布日期: 2026-03-05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01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603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05
发布日期: 2026-03-0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60305)
发布时间:2026-03-05 15:10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60305)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阚疃镇正宗涡阳干扣面馆 利辛县阚疃镇正宗涡阳干扣面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阚疃镇正宗涡阳干扣面馆进行检查,在该店称重秤前方摆放皮蛋的塑料盒内发现一盒豆腐,产品名称:内脂豆腐,生产厂商:利辛县徐路豆制品加工坊,生产日期:2026/01/03,保质期:(0℃-10℃)7天,常温4天。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豆腐”是于2025年1月份从阚疃镇平等菜市街一个摊贩手中采购,共采购了2盒,采购价格为1元/盒,采购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及相关票据,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内脂豆腐1盒(生产日期:2026/01/03,保质期:(0℃-10℃)7天,常温4天)。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订本)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4 利市监处罚〔2026〕144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茗润餐饮服务饭店 利辛县茗润餐饮服务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茗润餐饮服务饭店进行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内操作台旁的地上发现1瓶酱油(已开封使用),产品名称:草菇老抽(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4062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9L,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酱油是由大桶分倒至空瓶内,由于当事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是由大桶分装到空瓶内,对当事人的供述不完全采信。至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上述酱油已拆封使用,因当事人未作菜品销售明细登记,也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其所获利润。 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剩余超过保质期的草菇老抽(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4062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9L)。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订本)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4 利市监处罚〔2026〕145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利辛县阚疃周文武餐饮店 利辛县阚疃周文武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阚疃周文武餐饮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厨房洗菜池旁的台子上发现1瓶酱油(已开封使用),产品名称:一品鲜(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40630,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ml,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酱油是于2025年7月份从平等菜市街采购,共采购了1瓶,采购价格为12元/瓶,采购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及采购票据,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剩余超过保质期的一品鲜(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40630,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ml)。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订本)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4 利市监处罚〔2026〕171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利辛县阚疃贺恒饭店 利辛县阚疃贺恒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阚疃贺恒饭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内厨房灶台左手边的调料区发现1瓶味椒盐(已开封使用),制造厂: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辉调味食品厂,生产日期:2025/1/3,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45克,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酱油是于2025年10月份从利辛县交警台北头菜市场一家卖调味品的商店,共采购了1瓶,采购价格为15元/瓶,采购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及采购票据,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味椒盐被放置在加工制售区域,且已开封使用少许,当事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因此对当事人的供述不完全采信。因当事人辩称味椒盐系自己使用,执法人员无法得知上述食品原料在保质期内和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仅得知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为15元。 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剩余超过保质期的味椒盐(生产日期:2025/1/3,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45克)。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订本)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4 利市监处罚〔2026〕198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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