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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西潘楼金色摇篮母婴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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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西潘楼金色摇篮母婴用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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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路十字街东路北30号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从安徽****有限公司共购进1桶“臻爱敏佳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食品”,购进价280元/桶。2025年11月17日,举报人***到当事人店里购买了上述食品,销售价310元/桶,货值310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销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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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310元;
2.罚款5000元,1-2项罚没款合计5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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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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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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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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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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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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