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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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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鹏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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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6月11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5年7月2日注销),在利辛县城关镇工业园区创业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往西150米天上星门厂内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6月份当事人从利辛县********有限公司处花费5.6万元购进一台杭州叉车,购买后当事人未经检验直接使用该叉车。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父亲正在使用上述叉车。执法人员随即向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利经监特令[2025]第0616-2号),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叉车。上述叉车于2025年07月22日经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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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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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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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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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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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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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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