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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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1-0013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6012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23 发布日期: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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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6012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23
发布日期: 2026-01-2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60120)
发布时间:2026-01-23 16:51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60120)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旧城镇陆兆国装潢店 利辛县旧城镇陆兆国装潢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从送货车处购进了聚氯乙烯绝缘助燃软电线电缆200米,进价1.3元/米,售价1.5元/米,卖出134米。2025年11月4日,抽检人员依法抽样批量为200米,检验数量6米,备样数量60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皖蚌检 B2025-J0770),当事人经营的聚氯乙烯绝缘助燃软电线电缆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JB/T 8734.3-2016标准要求。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出上述聚氯乙烯绝缘助燃软电线电缆140米,货值金额共300元,违法所得28元。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助燃软电线电缆60米;2、没收违法所得28元;3、罚款720元,2-3项合计罚没款7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第【66】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裁量办法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利市监处罚〔2025〕1266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利辛县旧城好多宝贰元连锁超市 利辛县旧城好多宝贰元连锁超市涉嫌经营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5年6月份从一辆送货车上购进10盒瑶池佳人多用美目胶水(限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27.12.30 341001;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6673,制造商:平度海生眼睫毛厂;地址:青岛平度市长乐海生眼睫毛厂37-1;净含量:12ml),进价3元/盒,售价5元/盒,卖出去2盒。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平度海生眼睫毛厂并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截至案发之日,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50元,违法所得4元。 1、没收涉嫌冒用生产许可证的的瑶池佳人多用美目胶水8盒;2、罚款26元;3、没收违法所得4元。2、3两项合计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章第【73】条第(二)项的裁量办法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利市监处罚〔2025〕1284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利辛县旧城镇施付灵鞋店 利辛县旧城镇施付灵鞋店涉嫌经营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12月5日,我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标示有“KIKE”、“”的鞋1双,标示有“KIKE”、“”的鞋因购买时间较久,当事人记不清购买来源,进价20元/双,售价25元/双,购进5双,卖出4双。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出标示有“KIKE”、“”的鞋4双,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125元,违法所得共20元。 1、没收标示有“KIKE”、“”的鞋1双;2、罚款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利市监处罚〔2025〕1350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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