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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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681880U/202511-00120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8 发布日期: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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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8
发布日期: 2025-11-28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28 17:33 信息来源: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 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 12 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 3 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税务部门

 

 

2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1.每平方米5至10元

2.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

 

 

政府制定:国务院

 

 

税务部门收

 

 

3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级

 

 

政府部门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24-36元/平方米;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政府制定:安徽省发展

改革委、财

政厅、自然资源厅

 

 

税务部门

 

 

4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利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 号、财税〔2016〕79 号、财税〔2019〕45 号、财税〔2019〕53 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 2016〕2559 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 

 

 

5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利辛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

 

 

事业单位

 

 

水利建设基金

 

 

政府性基金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水利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 号;皖政〔2012〕5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 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 号

 

 

 

6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人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政府制定: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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