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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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1-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6.1.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09 发布日期: 2026-01-09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1-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6.1.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09
发布日期: 2026-01-09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6.1.9)
发布时间:2026-01-09 14:58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通程序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编号:2026-0001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段亮百货店 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营业执照》,现在利辛县城关镇顺河路98号从事日用百货、燃气灶具零售经营。2025年7月份当事人从佛山市鑫众迈电器有限公司处购进2台其生产的“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单灶),产品型号:JZY-18D;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4日;进价60元/台,进货额120元,抽样检验用了1台,售价120元/台,备样的一台一直存放在当事人店内。2025年7月份当事人从佛山市鑫众迈电器有限公司处购进4台其生产的“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双灶),产品型号/产品货号:JZT-XQ2/S590;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进价180元/台,进货额720元,抽样检验用了1台,售价360元/台,备样的一台一直存放在当事人店内,剩余两台未销售。抽检时其未支付费用。2025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ZJ(2025)JC01-06291)和《检验报告》(NZJ(2025)JC01-06292),“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单灶)经抽样检验,内容为:“检验项目:…2、干烟气中CO浓度(α=1,体积分数):单位:%;技术要求:≤0.05;检验检测结果:0.206;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干烟气中CO浓度(α=1,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和“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双灶)经抽样检验,内容为:检验项目:…2、干烟气中CO浓度(α=1,体积分数):单位:%;技术要求:≤0.05;检验检测结果:左:0.128  右:0.079;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干烟气中CO浓度(α=1,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ZJ(2025)JC01-06291)、《检验结果告知书》(利市监东检鉴结(2025)1023-1号)、《检验报告》(NZJ(2025)JC01-06292)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利市监东检鉴结(2025)1023-2号)各一份,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余不合格的“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单灶)和“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双灶)。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单灶)和“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双灶)货值共计168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单灶)和“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双灶)时未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货凭证。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单灶)2台和“星蓝焰”家用燃气灶(双灶)4台;
2、罚款2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8 利市监处罚〔2025〕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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