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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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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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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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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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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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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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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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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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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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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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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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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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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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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城关学区童星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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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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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开办利辛县城关学区童星幼儿园,在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当事人在服务时为学生提供有午餐。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从利辛县龙龙蔬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购货票据和供货者资质文件)购进胡萝卜5kg,该批胡萝卜系散装称重。胡萝卜购进价4元/kg,进货额20元,2025年9月18日抽样检验使用4.22kg,销售价6元/kg,销售额25.32元,盈利5.32元,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胡萝卜是为在当事人处学习的学生免费提供午餐使用,剩余的0.78kg已经食用,没有剩余。2025年9月18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胡萝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5341600350538463ZX),内容:“检验项目:...3、甲拌磷,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4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DBJ25341600350538463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25341600350538463ZX)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萝卜”。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胡萝卜”货值共计3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胡萝卜”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购货凭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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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25.32元;
2、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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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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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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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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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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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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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刘李振焦锅巴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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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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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东段南侧龙庭首府北门107号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从利辛县城关镇民安路一路边摊处购进“羊肉”3.55kg,该批“羊肉”系散装称重,采购进价72元/kg,进货额252元,该批“羊肉”于2025年10月15日我局抽样检验使用了3.5kg,销售价60元/kg,销售额210元,无盈利。当事人当天仅采购3.55kg“羊肉”,当事人在制作食品时没有使用,全部用于抽检使用。2025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由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羊肉”《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9363),内容为:“检测项目:1、恩诺沙星: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934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31658.17-2021;备注: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以恩诺沙星表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由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羊肉”《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936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341623350539363)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有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羊肉”。上述“羊肉”货值共计21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羊肉”时未索要供货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及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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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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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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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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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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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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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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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侯家馒头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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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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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5年03月05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春店社区一队国强路26-1户从事馒头生产零售经营。当事人主要生产白面馒头,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开始生产经营“玉米馒头”,之前未生产经营过,该“玉米馒头”系单个销售,至2025年9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玉米馒头”抽检后,当事人就不在生产“玉米馒头”。当事人每天制作一笼“玉米馒头”,一笼30个左右,共经营13天,共计390个“玉米馒头”,销售价0.4元/个,其中抽检使用了1kg,销售6.4元/kg,销售额共计156元。其余生产的“玉米馒头”已销售完,销售给谁不知道了。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上述“玉米馒头”时,为了使颜色味道接近玉米的味道和颜色就在加工时加入了天福源复配着色剂柠檬黄和厨客乐甜玉米味香精。上述天福源复配着色剂柠檬黄和厨客乐甜玉米味香精是当事人生产“玉米馒头”时使用的,当事人从抖音平台学习制作玉米馒头时,购入了天津多福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福源复配着色剂柠檬黄(生产日期:2024年03月03日;保质期:五年)1瓶和青岛厨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厨客乐甜玉米味香精(生产日期:2025/05/30;保质期:18个月)1瓶。2025年9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玉米馒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玉米馒头”《检验报告》(RA25100600101)经抽样检验,内容为:“检测项目:1、柠檬黄:单位:g/kg;检测方法:GB5009.35-2023;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测结果:0.0470;单项判定:不合格;2、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单位:g/kg;检测方法:GB5009.97-2023第三法;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测结果:0.0017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要求。”。2025年10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由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玉米馒头”《检验报告》(RA25100600101)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利市监东检鉴结〔2025〕1031号)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玉米馒头”。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玉米馒头”货值共计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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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2、没收天福源复配着色剂柠檬黄1瓶和厨客乐甜玉米味香精1瓶;
3、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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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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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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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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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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