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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村供销合作社五金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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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村供销合作社五金二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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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称购进了延长线插座5个,进价13元/个,售价15元/个,其中抽样送检2个,备样2个,销售出1个。2025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延长线插座进行抽检。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皖蚌检B2025-J0773),样品名称:延长线插座,检验项目:延长线插座的结构,技术要求:软线的导线数应与插座极数相等,检验方法:GB/T 2099.7-2015,检验结果:软缆的导线数:2,插座极数: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延长线插座的结构项目不符合GB/T 2099.7-2015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延长线插座,违法所得2元,货值金额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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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延长线插座2个;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80元,2-3合计罚没款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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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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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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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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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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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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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村镇欣怡宝贝母婴用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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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村镇欣怡宝贝母婴用品店涉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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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称于2025年10月份从河南代理商送货车购进了标志为“”的健脾高多肽儿童成长配方奶粉,购进价18桶,购进价80元/桶,售价130元/桶。经黑龙江谱华威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志为“”的健脾高多肽儿童成长配方奶粉除产品上方盖体处张贴的“圣元健脾高多肽”不干胶贴与原包装不一致外,其他与黑龙江谱华威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脾高多肽儿童成长配方奶粉”一致。该奶粉生产时产品外包装无“圣元”标识。该奶粉上方盖体处标注的“”标志,与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的注册号9754787的“”商标相同。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奶粉的进货凭证和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出标志为标志为“”的健脾高多肽儿童成长配方奶粉8桶,货值金额共2340元,违法所得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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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为“”的健脾高多肽儿童成长配方奶粉10桶;
2、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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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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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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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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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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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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