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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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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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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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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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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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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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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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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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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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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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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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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城关镇城东行政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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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城关镇城东行政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
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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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从亳州市宏冠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1盒“赫众康”手提式氧气吸入器(生产企业名称:衡水宇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备案编号:冀衡食药械生产备20150047号,产品备案号:冀衡械备20200156号,生产批号:20230310,生产日期:2023/03/10,使用期限:1年,购进价格29元)用于卫生室标准化药房建设,平时不使用。2025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卫生室诊断室药品陈列架第二层摆放的1盒“赫众康”手提式氧气吸入器(生产企业名称:衡水宇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备案编号:冀衡食药械生产备20150047号,产品备案号:冀衡械备20200156号,生产批号:20230310,生产日期:2023/03/10,使用期限:1年)为一类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据当事人供述其购进的上述“赫众康”手提式氧气吸入器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货值金额共计29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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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非法财务:1盒“赫众康”手提式氧气吸入器(生产企业名称:衡水宇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备案编号:冀衡食药械生产备20150047号,产品备案号:冀衡械备20200156号,生产批号:20230310,生产日期:2023/03/10,使用期限:1年);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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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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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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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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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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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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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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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氏博爱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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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氏博爱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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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3月以1200元的价格购进了1台“奥瑞电子”微波治疗仪用于给患者治疗妇科方面的疾病。2025年11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同药械股执法人员一起对当事人诊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上述“奥瑞电子”微波治疗仪(产品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73254006,生产许可证:苏食药械生产许可20010516号,生产日期:2019.05,使用期限5年,三类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供述,其购进的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过期后未进行使用(提供有使用记录),没有产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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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奥瑞电子”微波治疗仪1台;3、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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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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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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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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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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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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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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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复兴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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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复兴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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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购进了“高频扁桃体切除器”主要是给人治疗软疣的,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供述该仪器基本不用,购进价格300元;2025年01月当事人从太和华源医药公司购进了3包“健士”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生产企业:河南曙光健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批号:230706D2,出厂日期:2019.9.10,有效期至20250705,规格:25套装,进价0.25元/袋)用于卫生室日常给患者使用。2025年11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服务站内的60袋上述“健士”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生产许可证编号:豫药监械生产许20200206号,产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40589,生产企业:河南曙光健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批号:230706D2,出厂日期:2019.9.10,有效期至20250705,一包已拆封剩余10袋,规格:25套装)和1台“高频扁桃体切除器”(生产企业:沧州市奥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冀食药监生产许可20150008号,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253045,生产日期:2020年9月1日,设备有效期:4年)两种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且均为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据当事人供述其单位不存在过期后使用上述医疗器械的情况(提供有使用记录),且上述医疗器械均为无偿提供使用,货值金额共计315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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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非法物品:“健士”一次性使用输液器60袋,“高频扁桃体切除器”1台;3、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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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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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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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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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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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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