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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福家乐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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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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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9月21日从阜阳蔬菜零售摊处购进生姜10Kg,进价为14元/Kg,销售价15.98元/Kg。上述生姜经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生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DBJ25341600350538551),其中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2,实测值0.80mg/kg。上述生姜的检验报告结论内容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5年10月30日该批生姜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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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59.8元;2、罚款25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26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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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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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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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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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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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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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圆豪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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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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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6月24日从南京万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小乌龟”沙县拌面50袋,进价为2.5元/袋,销售价2.9元/袋。检查时上述“小乌龟”沙县拌面在拆开后发现有虫子,存在影响食品安全风险。至2025年11月12日检查时该批“小乌龟”沙县拌面已销售37袋,剩余13袋,货值金额145元,违法所得1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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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小乌龟”沙县拌面13袋;2、没收违法所得107.3元;3、罚款5000元,2、3项合并罚没款51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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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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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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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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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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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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