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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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24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12.3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5-12-31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24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12.3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5-12-31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12.31)
发布时间:2025-12-31 09:26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通程序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编号:2025-0001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水状元水暖电料批发部 经营不合格的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和调换备样 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营业执照》,现在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和平社区徽商大市场11栋103室从事水暖、电料批发兼零售经营。2025年3月29日,当事人从安徽建巢塑业有限公司购进1梱安徽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5/3.5联塑热水灰(抽样管名称:“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规格型号:S3.2 dn25Xen3.5)”),大单位:1梱;单位:根;数量:20;长度:4米/根;执行标准:GB/T 18742.2-217;规格:S3.2 dn25Xen3.5;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日期:2025.03.17;购进价13.8元/根(3.45元/米),购进金额276元。2025年8月22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03ZQ080465),内容为:“检测项目:…1.1、规格及尺寸平均外径(mm):技术指标:25.0-25.3;检测结果:试样编号1#:25.5  试样编号2#:25.4  试样编号3#:25.4  试样编号4#:25.4  试样编号5#:25.4  不合格品数:5;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规格及尺寸(平均外径)检验项目不符合GB/T 18742.2-2017 标准,依据《2025年亳州市塑料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5-03ZQ080465)一份,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联塑牌“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被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封存的备样,当事人店内除备样外,未见有上述不合格联塑牌“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联塑牌“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备样进行复检。2025年11月3日,我局接到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函:“2025年10月23日,异议申请人、抽样机构人员等相关人员携利辛县水状元水暖电料批发部申请复检的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备检样品,至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办理复检,该所业务受理人员按照我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委托函要求及规定程序接收样品。经现场核对,送检手续齐全,样品为裸装,外贴封条完整,无破损、无拆封痕迹(详见附件1)。由于该管材生产日期标注位置被封条包裹,核对时无法查看,但封样状态符合要求,遂正常受理,并将该检验任务下达至相关检验科室。后续检验人员在拆封制样过程中,发现样品本体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06.24”(详见附件2),而随样提供的抽样单(编号:20250822152023506)上填写的生产日期为“2025.03.17”(详见抽样单)。经查抽样时照片显示样品本体上的生产日期为“2025.03.17”(详见附件3),调换备样。”。当事人经营者肖超称:“其委托安徽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浩将备样交至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安徽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当品质管理部主管杨军称:“备样被安徽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浩调换,目前李浩已辞职,未有李浩的其他联系方式”;我局执法人员未联系上安徽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浩。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联塑牌“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抽样检验用了24米,售价5.5元/米,销售额132元,盈利49.2元,剩余的56米,自行使用28米,其余28米被当事人以售价5.5元/米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额共计:286元,盈利:106.6元。从2025年3月29日至今,当事人没有再次采购上述不合格“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上述不合格“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货值44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时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货凭证。 1、没收违法所得106.6元;
2、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的行为,罚款700元。
3、对当事人调换备样的行为,罚款6000元。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利市监处罚〔2025〕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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