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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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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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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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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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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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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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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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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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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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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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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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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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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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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孙二哥日用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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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孙二哥日用百货店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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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和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人员依法对利辛县孙二哥日用百货店经营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标称生产单位:商丘鑫奥凯管业有限公司,进货量10根,销价20元/根)进行抽检,2025年11月03日我所收到重要问题线索交办单编号:251107,和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ZJ2025JC01-06281)检验检测项目:内层胶管拉断伸长率,单位:%,技术要求:≥330,检验检测结果:241.2,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内层胶管-拉断伸长率项目不符合GB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共计200元,利润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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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260元;1-2项合并罚没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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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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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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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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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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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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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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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辉玲超市中心(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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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辉玲超市中心(个体工商户)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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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利辛县烟草专卖局在对利辛县辉玲超市中心(个体工商户)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处有烟草制品:南京(炫赫门)21条,长白山(蓝尚)20条,兰州(硬精品)26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9条,泰山(白将军)17条,泰山(硬红八喜)8条,南京(十二钗薄荷)5条,牡丹(软)4条,苏烟(五星红杉树)4条,云烟(软大重九)1条,娇子(蓝时代)3条,白沙(长丰)4条;中华(硬)4条,云烟(紫)2条,玉溪(鑫中支)2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2条,红双喜(硬)2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共计18个品种,136条卷烟,但该场所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被利辛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并于2025年10月11日移送我局,至被查时当事人经营处上述卷烟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0960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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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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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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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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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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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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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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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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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王燕美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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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王燕美妆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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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事人经营者供述,其于2025年5月花费70元找一广告公司定制了一面广告牌,内容为【“脸上有恶痣”“出去恶痣好”“除掉恶痣永不再生”“克己又克亲”“事顺人精神”“不痛不痒不留疤”】,上述广告牌制作好后当事人将其悬挂于店内。2025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有上述广告牌,经询问经营者,其称从未给他人做过祛痣服务,当时制作上述广告牌只是一时兴起,实际从未从事过该项服务,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至案发时,当事人制作广告牌的费用共计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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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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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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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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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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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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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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