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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硬面酵子馍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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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硬面酵子馍店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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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在利辛县城关镇扬天汽贸城宏润超市北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活动。2025年10月16日早晨当事人制售“馒头”400个和“花卷”16个,售价均为0.5元/个,为增加甜味,当事人擅自在上述食品中加入甜蜜素。2025年10月16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制售的“花卷”和“馒头”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由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DBJ2***************5、DBJ2***************6的《检验报告》,情况如下:编号为DBJ2***************5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制售的“花卷”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硫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硫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97-2023(第三法)】。编号为DBJ2***************6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制售的“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硫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硫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0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97-2023(第三法)】。
因店内生意不好,若客户购买较多,当事人多送一个“馒头”,2025年10月16日抽样人员分别花费6元购买当事人制售的“馒头”13个(赠送1个)和“花卷”12个,剩余的387个“馒头”于当日销售完毕,货值180元,获利180元;剩余的4个“花卷”被当事人自家人午饭食用,货值6元,获利6元。因当事人未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无法计算此前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上述两种食品共计货值186元,获利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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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86元;
2.没收违法使用的1袋环己基氨基硫酸钠(甜蜜素,0.79kg);
3.罚款2100元;1、3项合计罚没款2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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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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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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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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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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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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