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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欣开大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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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欣开大服装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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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称于2025年11月中下旬从郑州金融市场购进了标识为“”的鞋子7双,购进价60元/双,售价79元/双,尚未销售出。该鞋子的标识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标识相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鞋子的进货凭证。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标识为“”的鞋子,货值金额共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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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标识为“”的鞋子7双;
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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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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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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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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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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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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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村镇鑫万达鞋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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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村镇鑫万达鞋服坊涉嫌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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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称于2025年11月中旬从阜阳购进了标识为“”的三合一冲锋衣4件,购进价124元/件,标示售价365元/件,尚未销售出。该鞋子的标识与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标识相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三合一冲锋衣的进货凭证。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标识为“”的三合一冲锋衣,货值金额共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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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标识为“”的三合一冲锋衣4件;
2、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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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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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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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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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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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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