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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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18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2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22 发布日期: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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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2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22
发布日期: 2025-12-2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222)
发布时间:2025-12-22 09:23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222)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荟星珠宝店 利辛县荟星珠宝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荟星珠宝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店使用的电子天平进行查看,该电子天平型号(MODEL):SP1000,重量(MAX):1000gX0.01g,电源(POWER):DC9V NO10254,生产商:SITNPO JEWELLRY EQUIPMENTS CO.LTD,在该电子天平旁张贴一张检定合格证(NO:10254,有效期:2025年6月16日,检验员:冯苏东,鉴定单位:阜阳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现场检查时,该电子天平的检验合格证已超过检定周期,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上述电子天平有效的检验报告。 罚款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利市监处罚[2025]1221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阚疃镇好又多超市 利辛县阚疃镇好又多超市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阚疃镇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黄金玉石区域使用的电子天平,该电子天平名称:纪铭®电子天平,型号:JM-302,规格:MAX=300g d=0.01g,min=0.2g  e=0.1g,执行标准:GB/T26497-2022,生产日期:2023.09,产品编号:93695。在该电子天平右侧张贴一张由利辛县市场监督检验所颁发的检验合格证(名称:电子天平。器号:93695,有效期至2025年8月28日,检定员:刘辉  魏鹏),现场检查时,该电子天平的检验合格证已超过检定周期,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上述电子天平有效的检定报告。 罚款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利市监处罚[2025]1222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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