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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大李集名媛落脚点童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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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大李集名媛落脚点童鞋店
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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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于2025年10月份从阜阳皖西北商贸城购进6双运动鞋(鞋子外侧面印制有“耐克”图案),进价是98元/双,售价是120元/双,在购进上述运动鞋时没有查验其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也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信息。上述运动鞋上外侧面印制的“耐克”图案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号:49278274,专用权期限:2021年11月21日至2031年11月20日)“耐克”图标相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生产的商品。至2025年12月9日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2双上述运动鞋,剩余4双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720元,违法所得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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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4双运动鞋(外侧面印制有“耐克”图案);
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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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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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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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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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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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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