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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粨联服饰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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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粨联服饰销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具有混淆行为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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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人民路56号农商银行对面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11月份,当事人的店员从****市场购进3件服装上有“CAMLE”标识的夹克(进价80元/件,销售价95元/件)、2件服装上有“MIU”标识的白色圆领(进价35元/件,销售价45元/件)、2件服装上有“MIU”标识的黑色圆领(进价35元/件,销售价45元/件)。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夹克、白色的圆领、黑色的圆领均剩余1件。上述商品货值共465元,获利共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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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1件夹克(服装上有“CAMLE”标识)、1件白色圆领(服装上有“MIU”标识)、1件黑色圆领(服装上有“MIU”标识);
2.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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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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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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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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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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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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