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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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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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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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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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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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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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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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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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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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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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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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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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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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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中疃镇高皇好又多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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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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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5月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中疃镇高皇大街南西队44号一楼门面从事农产品等超市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9月5日从利辛县马店孜镇南边的一个村庄里的养鸡场处(老板微信:志远养殖场(macuizhen112233))购进一件鸡蛋:重量:21Kg,采购进价5.71元/kg,购进金额120元。2025年9月9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鸡蛋”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7916),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3、多西环素,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1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791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o:XBJ25341623350537916)各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鸡蛋”。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将3.5Kg上述不合格“鸡蛋”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测,销售价6.2元/kg,销售金额21.7元,盈利1.72元;剩余的上述不合格“鸡蛋”被当事人带回家食用了7Kg;另10.5Kg上述不合格“鸡蛋”被当事人销售了出去,销售价6.2元/kg,销售额65.1元,盈利5.15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鸡蛋”的货值是130.2元,共销售了14Kg,销售总金额为86.8元,盈利了6.87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鸡蛋”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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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86.8元;
2、罚款5000元。
1-2项合并罚没款5086.8元,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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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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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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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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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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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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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中疃佳禾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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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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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5月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中疃镇高皇社区光明中路23户从事农产品等超市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7日从蒙城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路口一个骑三轮车的老年人处购进10kg“红皮鸡蛋”,采购进价6.3元/kg,进货额63元,购买上述“红皮鸡蛋”没记住车牌号,也没有保存该老年人的联系方式,该批“红皮鸡蛋”系散装称重。2025年9月9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红皮鸡蛋”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7896),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1、甲硝唑,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8.99;单项判定:不合格;...3、多西环素,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95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789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o:XBJ25341623350537896)各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经营场所内仍有的上述不合格“红皮鸡蛋”,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将3.5Kg上述“红皮鸡蛋”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测,销售价7.1元/kg,销售额24.85元,盈利2.8元;另于2025年9月10日将3.5Kg“红皮鸡蛋”销售给田静怡(消费者尚未食用,于2025年10月14日被当事人主动召回并进行赔偿),销售价7元/kg,销售额24.5元,盈利2.45元;剩余3kg“红皮鸡蛋”在当事人的仓库里,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红皮鸡蛋”的货值是70.65元,销售额为49.35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红皮鸡蛋”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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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皮鸡蛋”6.5Kg;
2、没收违法所得49.35元;
3、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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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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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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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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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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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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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芳姐蔬果超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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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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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4月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莱弗广场万象府3号楼110号从事农产品等超市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4日从城关镇利达财富广场一个卖鸡蛋的店里(老板微信:庄17368807076,18726777133(buchaqian295191))购进“红鸡蛋”21.6kg,购进价格7.64元/kg,进货额165元,该批“红鸡蛋”系散装称重。2025年9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红鸡蛋”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8264),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3、多西环素,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5.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826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o:XBJ25341623350538264)各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上述不合格“红鸡蛋”。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将3.6Kg上述“红皮鸡蛋”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测,销售价8.89元/kg,销售额32元,盈利4.5元;上述剩余的18Kg“红鸡蛋”中,当事人销售了出去16Kg,销售价8.89元/kg,销售额142.24元,盈利20元,另有2Kg上述的“红鸡蛋”损坏,没有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红鸡蛋”共计销售额为174.24,共盈利24.5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红鸡蛋”时未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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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74.24元;
2、罚款5000元。
1-2项合并罚没款5174.24元,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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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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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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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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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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