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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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121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 -12.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6 发布日期: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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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 -12.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6
发布日期: 2025-12-16
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 -12.16
发布时间:2025-12-16 16:08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张峰食品店 利辛县张峰食品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4月01日在利辛县城南供销合作社第七综合门市部购进“马牌丰”润肤膏1盒(规格:每盒20支,净含量15.5克/支,进价10元/盒,销价1元/支)用于日常销售。2025年0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上述1盒“马牌丰”润肤膏(内含7支,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皖G妆网备字2023001571,备案人/生产企业:阜阳市颖之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妆20220004,执行标准:QB/T 1857,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包装,净含量:15.5g,有效期至2025年9月8日)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据当事人供述,其经营场所内的上述化妆品超过有效期后未曾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7元。 1、没收违法经营的“马牌丰”润肤膏1盒(内含7支);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利市监处罚〔2025〕980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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