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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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11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12.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6 发布日期: 2025-12-16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11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12.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6
发布日期: 2025-12-16
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12.16
发布时间:2025-12-16 16:04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武雨泽便民超市 利辛县武雨泽便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在利辛县百万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农夫山泉饮用水用于销售(购进时间和数量都忘了,进价0.7元/瓶,销价2元/瓶,净含量550ml/瓶)。2025年09月05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记录单编号:1341623002025090519659163),称“2025年09月03号10:26,在该便利店买了一包烟,一瓶矿泉水,到家喝了几口,才发现是过期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08月12号,保质期24个月,引用之后出现腹泻”。2025年09月08日,市场局执法人员对武雨泽便民超市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过期的矿泉水和其他食品。但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付款证明和喝剩下的半瓶农夫山泉),以及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其对销售过期农夫山泉饮用水的事供认不讳,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共计销售过期农夫山泉饮用水1瓶,货值金额2元,违法所得2元。 1、没收违法所得2元;2、罚款5000元;1-2项合并罚没5002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利市监处罚〔2025〕979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利辛县董集葛武食品店 利辛县董集葛武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二次)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5日从在利辛县双汇火腿肠代理商处购进20件“双汇”火腿肠(生产日期2025年04月15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50g/根,40根/件)用于销售。2025年10月16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记录单编号:251016036815056)举报,称“利辛县董集社区葛武超市频繁售卖临期和过期产品,且混淆在正常产品内并未向群众告知是临期的,要求部门查处”。接到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根“双汇”火腿肠(生产日期2025年04月15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双汇”火腿肠20件,进货价55元1件,销价57元1件,总货值1140元,没过期时基本销售完了,剩下的这一根过期的是拆零销售剩下的(拆零价1.5元/根),过期后没有销售,当事人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元,违法销售额0元,违法所得0元。 1.没收违法经营的1根“双汇”火腿肠;2.罚款5000元,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利市监处罚〔2025〕1115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 利辛县王学民蔬菜批发铺 利辛县王学民蔬菜批发铺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时间已经忘记了,是在夜间收购来县城售卖的农户的豇豆25kg,并于2025年07月12日全部销售给了利辛县振兴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4.2元/kg)。2025年10月21日本所收到城西市场所的案件移送函{利市监案移[2025]040号},称利辛县振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的豇豆(检验报告编号:A2025-05-J262031,检验项目: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2.7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检验结果不合格)是在利辛县王学民蔬菜批发铺购进的。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销售的农药残留超标的不合格的豇豆全部销售完毕。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豇豆25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共计105元,违法所得105元。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25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2605元,上缴国库。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利市监处罚〔2025〕1082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 利辛县王辉蔬菜水果店 利辛县王辉蔬菜水果店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6月17日夜间在阜阳瑶海大市场购进了1箱毛重25kg的山药(进价4.8元/kg,销价5.4元/kg)用于销售。2025年06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购进的山药以135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利辛县大李集院寺万客家购物广场。2025年06月18日本局及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利辛县大李集院寺万客家购物广场购进的山药进行了抽样送检,2025年7月14日,本局大李集市场所工作人员将利辛县大李集院寺万客家购物广场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4796,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62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 1456-2007)进行送达并立案调查。2025年09月01日本所收到大李集市场所的案件移送函利市监案移【2025】035号,称利辛县大李集院寺万客家购物广场抽检不合格的山药是在利辛县王辉蔬菜水果店购进的。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9月0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的不合格的山药全部销售完毕。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山药25kg已销售完,山药进价4.8元每千克,销售价5.4元每千克。货值金共计135元,违法所得135元。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25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2635元,上缴国库。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利市监处罚〔2025〕994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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