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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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112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2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日期: 2025-12-15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112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2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日期: 2025-12-1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215)
发布时间:2025-12-15 15:27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215)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阚疃镇安绠行政村卫生室 利辛县阚疃镇安绠行政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阚疃镇安绠行政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在其中医诊室内中间的诊疗桌左侧最上层的抽屉内发现1盒血脂测试卡(干化学法),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浙械注准2017240018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07号,型号:CCS-114(三合一血脂测试卡),包装规格:20人份/盒,生产批号:202301013,生产日期:2022-12-20,失效日期:2024-06-19。 1.罚款3000元;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盒血脂测试卡(干化学法)(产品名称:血脂测试卡(干化学法),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浙械注准2017240018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07号,型号:CCS-114(三合一血脂测试卡),包装规格:20人份/盒,生产批号:202301013,生产日期:2022-12-20,失效日期:2024-06-19)。 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利市监处罚〔2025〕1061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阚疃镇程杨行政村卫生室 利辛县阚疃镇程杨行政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阚疃镇程杨行政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在其治疗室内放置急救药品的抽屉里发现2包玖芃®医用棉签,生产企业名称:江苏顺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苏徐食药监生产备20200020号,产品备案凭证编号:苏徐械备20200051号,型号:竹棒单头型,规格:10cm  70支,生产批号:20230810,生产日期:20230810,使用期限:符合运输、贮存、使用条件时,使用期限两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增值税普通发票、随货同行单。 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玖芃®医用棉签2小包(生产企业名称:江苏顺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苏徐食药监生产备20200020号,产品备案凭证编号:苏徐械备20200051号(一类),型号:竹棒单头型,规格:10cm  70支,生产批号:20230810,生产日期:20230810,使用期限:符合运输、贮存、使用条件时,使用期限两年)。 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利市监处罚〔2025〕1003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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