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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慕尚造型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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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慕尚造型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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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4年3月7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五一路2号利辛宾馆大门西旁门面第1间从事理发服务经营。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一珍美业官方旗舰店购进广州澳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秀发堂烫发膏”30盒,净含量:100ml;无其他标签,进价:3.23元/盒;标价:97元,实付款:92元。上述“秀发堂烫发膏”作为消费者烫发时当事人免费提供的原料使用,不单独销售,限用日期内使用18盒,剩余12盒“秀发堂烫发膏”购进时带有外盒,外盒上有标签,当事人在经营时将外包装拆掉后便于存放,摆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未使用,于2025年9月24日被我局查获。2025年9月1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乐舒康护肤品店购进“洗头液”4瓶,成分:水,皂角,无患子,当归,茶树菇,墨旱莲,侧柏叶,何首乌,生姜;规格:500毫升;熬制日期:2025/7/16;保质期:12个月;熬制师傅:刘彩菊;产品类别:初级农产品 代客熬制;地址:江西省于都县小西乡方齐善老方铺2号;上述“洗头液”外包装上没有批准文号。进价:6.735元/瓶;进货额:26.94元;实付款:24.25元;销售价:30元/瓶。上述“洗头液”购进后摆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未销售,于2025年9月24日被我局查获。上述“洗头液”的使用方法:头发打湿后,将洗发液涂抹在头发上抓洗均匀,清洗干净即可。当事人表示上述“洗头液”是作为平时的洗发水使用。上述化妆品货值共计217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秀发堂烫发膏”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订单截图。上述“洗头液”当事人保存有订单截图,该店没有营业执照,只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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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洗头液”4瓶、“秀发堂烫发膏”12瓶;
2.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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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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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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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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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4﹞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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