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县市场局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078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12.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2 发布日期: 2025-12-12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078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12.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2
发布日期: 2025-12-1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12.12)
发布时间:2025-12-12 11:11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任大华牙科诊所有限公司 利辛县任大华牙科诊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于于2023年5月31日从上海励齿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次性使用帽子1袋,进价7.99元/袋,不对外销售,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62140281,该医疗器械为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批号:20220720,生产日期:2022年7月20日,失效日期:2024年7月19日,过期后未使用。于2024年04月19日从长恒市风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100袋,进价1.7元/袋,不对外销售,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12170547,该医疗器械为二类医疗器械,技术要求编号:豫械注准20212170547,生产批号:K225230402,生产日期:2023.04.02,失效日期:2025.04.01,过期后未使用。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次性使用帽子1袋、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29袋,经检查,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未使用上述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57.29元。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帽子1袋、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29袋;
2、罚款3000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利市监处罚〔2025〕1142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