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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刘集乡江杰山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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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刘集乡江杰山食品店经营多西环素超标的鸡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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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北镇刘集街从事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日,从一个批发鸡蛋的摊位上购进了鸡蛋8kg,进价:6元/kg,销价:7.927元/kg,其中抽检了3.015kg,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购样费用,剩余鸡蛋均被销售。 2025年9月26日,我局收到安徽省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7444),食品名称:鸡蛋,检验项目:甲硝唑,甲氧苄啶,多西环素等9项。其中多西环素,ug/kg检验项目,标准指标为:≤10,实测值为38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鸡蛋,共计违法所得63.42元,货值金额6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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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63.42元;
2、罚款5000元。(1-2两项合并罚没506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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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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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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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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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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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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