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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旧城镇潘伟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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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旧城镇潘伟大药房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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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人民路东段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从安徽阜阳同泰保健品有限公司共购进倍适威外科纱布敷料2大包,每包有30小包,按照一包为最小销售单元,进价约1.77元/包,售价3元/包(规格:5片装,生产日期:2021/10/02;限用日期:2023/10/02;生产企业:曹县华鑫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十二里河西邻),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20152140324,为第二类医疗器械。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内有1包倍适威外科纱布敷料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税务票据,当事人自该倍适威外科纱布敷料超过使用期限之日起至被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时,未销售出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纱布绷带,货值金额3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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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倍适威外科纱布敷料1包;
3、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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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裁量办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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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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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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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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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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