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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陶集爱婴奶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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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陶集爱婴奶粉店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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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1盒“戴可思婴儿倍护润唇膏”(净含量4.5g,生产批号DD2011099,限用日期20241028)和1盒“小浣熊儿童健齿护龈牙膏”(净含量45g,生产批号KK023301F,限用日期2024.11.01)均已超过限用日期;4盒“香港妈咪宝贝婴儿护臀膏”,净含量 20g,无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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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一盒“戴可思婴儿倍护润唇膏”、一盒“小浣熊儿童健齿护龈牙膏”、四盒“香港妈咪宝贝婴儿护臀膏”。
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3.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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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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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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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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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6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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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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