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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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1-00211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11.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4 发布日期: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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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11.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4
发布日期: 2025-11-24
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11.24
发布时间:2025-11-24 09:25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程家集镇陈平大药房 利辛县程家集镇陈平大药房经营劣药案 2025年08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四味脾胃舒颗粒”(10克×15袋,批号:230676,有效期2025年05月04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8盒)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经营劣药的行为,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该药品系当事人从利辛县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进价12.36元一盒零售价15元一盒,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劣药过期后未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20元,无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经营的“四味脾胃舒颗粒”8盒;2、罚款1020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利市监处罚〔2025〕928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利辛县程家集镇胡敬侠大药房 利辛县程家集镇胡敬侠大药房经营劣药案 2025年08月07日,执法人员配合市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3盒“云中通窍鼻炎片”(12片*2板,批号:220720,有效期:2025年06月)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药品过期后未进行销售,剩余3盒已过期被本局依法查获,违法货值金额共计9元,无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经营的“云中通窍鼻炎片”3盒;2、罚款1020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利市监处罚〔2025〕927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 利辛县程家集镇程集行政村卫生室 利辛县程家集镇程集行政村卫生室未从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从安徽华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注射用阿奇霉素(0.25克,产品批号:24092405E,有效期:24个月)”600支;“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mg,产品批号:25031904H,有效期:24个月)”400支对社区居民治疗使用。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300支注射用阿奇霉素(0.25克,产品批号:24092405E,有效期:24个月),420支注射用泮托拉唑钠(40mg,产品批号:012310013,有效期至:2026.01.02),146支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mg,产品批号:25031904H,有效期:24个月)均无法当场提供进货来源的票据及相关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存在未从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被本局当场查获。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药品注射用阿奇霉素、注射用奥美拉唑钠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手续,注射用泮托拉唑钠(40mg,产品批号:012310013,有效期至:2026.01.02)”无法按时提供进货票据,至查获时,当事人共购进注射用泮托拉唑钠600支(进价0.4元/支,使用价0.4元/支),已使用180支,剩余420支,违法所得72元,货值金额240元。 1、没收未从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企业购进的药品“注射用泮托拉唑钠(40mg,产品批号:012310013,有效期至:2026.01.02)”420支;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罚款10000元,2-3项合并罚没款1007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利市监处罚〔202592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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