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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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1-00209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4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11.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4 发布日期: 2025-11-24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1-00209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4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11.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4
发布日期: 2025-11-24
4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11.24
发布时间:2025-11-24 09:23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集分店 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集分店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案 2025年10月14日,我局对利辛县董集社区人民路与329国道交叉路口南300米路东的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集分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经营场所内的棉签(备案号:苏徐城备20150036号,生产日期:2025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27年7月7日,生产单位:上海申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存在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被本局当场查获,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处共购进2包(20小袋/包,进价9元/包,销价1元/2小袋)上述棉签,已售出2小袋,货值金额共计20元,违法所得1元。 警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利市监处罚〔2025〕1112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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