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集分店
|
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集分店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案
|
2025年10月14日,我局对利辛县董集社区人民路与329国道交叉路口南300米路东的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集分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经营场所内的棉签(备案号:苏徐城备20150036号,生产日期:2025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27年7月7日,生产单位:上海申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存在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被本局当场查获,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处共购进2包(20小袋/包,进价9元/包,销价1元/2小袋)上述棉签,已售出2小袋,货值金额共计20元,违法所得1元。
|
警告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4
|
利市监处罚〔2025〕1112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