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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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1-00192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11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1 发布日期: 2025-11-21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1-00192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11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1
发布日期: 2025-11-21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1121)
发布时间:2025-11-21 09:21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       
编号:2025-11211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代玉大药房 利辛县代玉大药房未经申请网络备案在网络销售二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城皇路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申请网络备案在微信朋友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从辽趣(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医用外科口罩”,一共购进100包,每包10只,共1000只,进价0.05元/只,销售价0.1元/只,生产日期:2025.08.02,生产企业:河南大博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22140675,生产日期:2025.8.2,有效期至:2027.8.1。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口罩尚未售出。 警告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利市监处罚〔2025〕1128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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