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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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98F/202506-0004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大李集所2025.5.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03 发布日期: 2025-06-03
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98F/202506-0004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大李集所2025.5.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03
发布日期: 2025-06-0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大李集所2025.5.29)
发布时间:2025-06-03 19:40 信息来源: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大李集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大李集镇卫生院李集敬老院食堂

利辛县大李集镇卫生院李集敬老院食堂使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使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利)市监处罚〔2025〕452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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