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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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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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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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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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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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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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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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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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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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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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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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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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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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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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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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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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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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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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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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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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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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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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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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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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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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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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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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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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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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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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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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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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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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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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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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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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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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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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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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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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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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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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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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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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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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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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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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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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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等四类行为的处罚(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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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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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二十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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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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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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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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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三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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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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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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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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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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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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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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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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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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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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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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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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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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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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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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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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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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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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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升放气球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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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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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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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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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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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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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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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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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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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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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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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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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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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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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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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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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期提交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等六类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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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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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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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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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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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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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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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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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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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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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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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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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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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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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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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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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等四类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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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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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12日予以修订)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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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对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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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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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1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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