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医保处字〔2025〕第30号
当事人: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世纪阳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世纪阳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CT84
住所(住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永兴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云
身份证件号码:3421**********0020
联系电话:133****0982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你(单位)医保结算药品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等购药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违规所得金额28元,缴至指定的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05************8888),并决定对你定点药店处“医保结算药品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等购药票据”违规金额3.5倍的罚款,计98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00*******0320)上缴国库的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药房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世纪阳光店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