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利医保处字〔2025〕第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李*侠
身份证号:3421**********0423
联系地址:利辛县城关镇城东村周庄**户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其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李*侠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违规进行医保结算骗取医保基金,涉及次数计1次,涉及违规金额5439.54元。
以上一项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5439.54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李*侠问话笔录一份、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利辛县基本医保意外伤害住院报销申请表、亳州市意外伤害住院医保报销承诺书,证明李*侠存在其他骗取医保基金医保违规行为;
2、李*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及医保结算单,证明李*侠存在其他骗取医保基金进行医保结算行为;
3、李*侠医保违规问题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医保违规问题事实记录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1、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决定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书面申请免除处罚,经集体讨论决定予以部分采纳;
2、从轻处罚的理由: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退回违规医保基金,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违规骗取的医保基金5439.54元,缴至指定的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05************8888),处造成违规金额2.1倍的罚款,计11423.03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00*******0320),上缴国库。并责令你立即整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公章)
2025年7月25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