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利医保处字〔2025〕第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王*明
身份证号:3421**********481X
地址:利辛县马店孜镇心悟村王寨**户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如下违规行为:
一、隐瞒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基金
王*明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通过隐瞒受伤事实原因,违规进行医保结算骗取医保基金,涉及次数计1次,涉及违规金额6682.49元。
以上一项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6682.49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王*明询问笔录一份及利辛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结算报
销费用清单,安徽省利辛县民事调解书等证明王*明存在故意隐瞒受伤事实,骗取医保基金的违规行为。
2、王*明医保违规问题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医保违规问题事实记录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你的上述医保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构成医保违规行为。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违规骗取的医保基金6682.49元,缴至指定的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05************8888),并决定对你处违规金额3.5倍的罚款计23388.72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00*******0320),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5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