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李*洪
身份证号: 3421**********4901
地址:利辛县马店镇桃园村红星庄**户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个人)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隐瞒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李*洪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于2023年12月26日——2025年4月17日期间,隐瞒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报销其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23日、2025年2月4日——2025年2月7日在利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涉及违规金额5794.3元。
以上一项问题共计违规次数2次,涉及违规金额5794.3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李*洪住院结算单、问话笔录二份证明李*洪存在隐瞒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基金违规行为;2.当事人李*洪相关文件《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起诉状》、《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李*洪2023年10月1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3.李*洪《利辛县基本医保意外伤害住院报销申请表》、《亳州市意外伤害住院医保报销承诺书》证明李*洪存在隐瞒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基金违规行为。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你(个人)的上述医保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规行为,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个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5794.3元,缴至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05************8888),并决定对你(个人)处违规金额3.5倍的罚款,计20280.05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00*******0320)上缴国库的处罚,并责令你(个人)立即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个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2025 年 10 月 15 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