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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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509-0002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5〕第4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8 发布日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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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5〕第4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8
发布日期: 2025-09-18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5〕第43号)
发布时间:2025-09-18 16:07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利医保处字2025〕4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利辛县第二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3759B 

住所或地址:利辛县文州路与国泰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红

经上级机关交办,发现你院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中医康复类诊疗项目无治疗记录。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该院开展中医康复类诊疗项目无治疗记录单和参保患者(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利辛县第二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

2.问话笔录一份,证明该院存在开展中医康复类诊疗项目无治疗记录单和参保患者(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单的医保违规行为;      

3.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医保违规问题事实记录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5万元罚款,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0*********320),上缴国库,并责令你院立即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院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公章)

                          2025 年 9 月 18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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