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利医保处字〔2025〕4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刘*德
身份证号码: 3421*********98311
住所或地址:利辛县中疃镇高皇社区凤凰沟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日对你医保政策执行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
1.你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11月21日至11月26日期间,在利辛县人民医院使用刘*科身份证冒名就医,共涉及医保基金2448.42元。
以上一项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2448.42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1、刘*德、刘*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刘*德、刘*科问话笔录各一份,证明刘*德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医保违规行为;3、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医保违规问题事实记录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责令退款通知书》规定退回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2448.42元,缴至指定的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账号:2637*********00002),处造成违规金额3.5倍的罚款,计8569.47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0*********320),上缴国库,并责令你立即整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公章)
2025年 9 月 9 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