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县市场局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9-00060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9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05 发布日期: 2025-09-05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9-00060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9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05
发布日期: 2025-09-0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905)
发布时间:2025-09-05 09:35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905)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阚疃美铺美妆店 利辛县阚疃美铺美妆店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县局药械股对利辛县阚疃美铺美妆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内美容间内的移动置物架上发现一盒华鸿®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已拆封使用,原装50支剩余27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津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346号,注册证编号:津械注准20192220126,产品规格/型号:26G/I型,生产批号2003186,生产日期:2020.04,使用期限:2025.03;一袋翔翊®医用棉签(已拆封剩余7支),生产商:南昌翔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52640163,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赣械注准20152640163,生产批号:20191005,生产日期:20191005,失效日期:20221004。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增值税普通发票、随货同行单。 1.警告;2.罚款3000元;3.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华鸿®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27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津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346号,注册证编号:津械注准20192220126(二类),产品规格/型号:26G/I型,生产批号2003186,生产日期:2020.04,使用期限:2025.03)、翔翊®医用棉签(7支,产品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52640163(二类),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赣械注准20152640163,生产批号:20191005,生产日期:20191005,失效日期:20221004)。 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5 利市监处罚〔2025〕802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张勇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利辛县张勇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县局药械股对利辛县张勇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店内后方的置物架第二层发现一盒牙科模型蜡(已拆封使用),生产企业:上海青普齿科材料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号:沪青械备20170010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沪青械备20170010号,批号:20200901,生产日期:20200901,有效期至2022.08,净重:240g。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增值税普通发票、随货同行单。 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牙科模型蜡1盒(产品备案号:沪青械备20170010号(一类),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沪青械备20170010号,批号20200901,生产日期:20200901,有效期至2022.08,净重:240g)。 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5 利市监处罚〔2025〕801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