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孙庙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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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5147/202510-00036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利辛县孙庙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普法】田间农作物能随便“捡”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6 发布日期: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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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利辛县孙庙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普法】田间农作物能随便“捡”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6
发布日期: 2025-10-16
【安徽普法】田间农作物能随便“捡”吗?
发布时间:2025-10-16 16:53 信息来源:利辛县孙庙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主持人: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以案释法,服务“三农”,来关注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安徽广播电视台共同策划的专栏《法治三农》,《法治三农》我们邀请到演播室做客的嘉宾是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公益委执行主任张文俊律师,欢迎张主任。

张文俊: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能坐到这里与大家聊一聊,《民法典》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那些事。


主持人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相信张主任之前就《民法典》的相关细节,已经为大家讲解过多次,通过多年的从业经验,能不能从你理解的角度,为大家介绍了《民法典》的主要变化及亮点?特别是结合我们广大农村地区的百姓,比较关注的问题,给大家普及一下民法典的法律知识呢。

张文俊:好的主持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广大农村群众而言,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蕴含着诸多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规范。?

从整体层面来看,《民法典的显著变化在于将民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法律条文进行了统一规范。以往农村地区频发的土地纠纷、邻里权益争议等问题,如今都能在这部法典中找到明确且统一的解决依据。其中,财产权保护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受到农村群众的关注。

在过去,部分农民可能对“地里的农作物、家中的牲畜” 等财产的物权属性认知不足。而《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无论其价值大小——小至一粒粮食、一头牲畜,大到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法典不仅明确了其可依法流转的属性,还对流转期限、收益归属等关键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为农民通过土地获得稳定收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让农民在土地经营中既安心又放心。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农村地区在农忙时节常见的捡拾、哄抢农作物等现象,《民法典》也有清晰的法律界定。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若故意损坏或非法占为己有,拾得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农村群众合法财产的法律边界,让大家知晓辛勤劳作所获的成果受法律保护,在权益受损时能够依法维权。


主持人:张律师提到了《民法典》对于大家财产权的保护有诸多规定,那么像之前网上有传的好多人去地里捡拾玉米、土豆、水果等农作物,种植大户即便在边上眼看着也没办法去阻止,因为人太多,无奈只能报警。这种行为的话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很多村民会认为“大家都在拿,我拿一点不算什么”,这种想法正确吗?

张文俊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这类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里所说的“私人合法财产”,就包含了农民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无论是已经成熟等待收割的,还是收割后遗漏在地里的,其所有权都归承包经营的农户或农业企业所有。

举个具体的例子,假设某农户承包了 100 亩果园,在采摘期结束后,有些果子因为生长位置隐蔽而未被摘完。此时,如果村民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果园进行采摘,即便只摘了几斤,也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要是多人一起,携带工具进行大规模哄抢,那性质就更为严重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专门规定了“聚众哄抢罪”,只要哄抢的财物价值达到 “数额较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为4000元以上,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同时还可能被并处罚金。


主持人:您提到了 “遗漏的农作物”,这让我们想到一个问题:如果农户已经收割完毕,并且明确表示“剩下的不要了”,这时村民去捡拾,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呢?

张文俊:这需要分情况来判断,核心在于“农户是否作出明确的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如果农户通过村委会广播、在现场告知等方式,清晰地说明“地里剩下的作物我不要了,大家可以捡”,那么村民的捡拾行为就是合法的,这在民法上属于“先占”,即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但如果农户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即便作物看起来“不值钱”,也不能擅自去捡拾。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农户收完红薯后,由于天气突变,没来得及清理地里残留的红薯。结果,村民们趁夜色进入地里挖掘,农户报警后,警方认定村民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因就是农户从未说过“放弃红薯”,这些残留的作物依然属于农户的合法财产。还有一种情况,农户只允许“捡拾”,但村民却使用工具挖掘未收割的完整植株,这就超出了“捡拾”的范围,变成了对他人生产经营的破坏,同样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农户不仅可以要求村民返还财物,还可以要求赔偿因生产经营被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主持人: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哄抢事件都是“群体性” 的,参与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有人说“法不责众”,这种说法正确吗?

张文俊:“法不责众”是一种错误的民间观念,在法律层面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参与人数众多就减轻或免除责任。不过,在具体追责时,会区分不同参与者的角色和情节:

首先是“首要分子”,也就是组织、策划、指挥哄抢的人,这类人是重点打击对象,无论涉案金额多少,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是“积极参与者”,比如带头冲闯现场、使用工具破坏围栏、搬运大量财物的人,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对于那些被裹挟参与、情节轻微的一般群众,更多的是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退还财物,必要时会给予治安处罚,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如果在哄抢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还可能涉及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有未成年人参与哄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其监护人也得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免责。


主持人:如果农户遭遇了这样的哄抢事件,应该第一时间做些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以选择呢?

张文俊:农户在遭遇哄抢时,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避免与哄抢者发生直接冲突,防止自身受到伤害。然后,应立即拨打 110报警,清晰、准确地说明事发地点、参与人数、是否有暴力行为等关键信息,以便警方能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同时,要尽可能留存相关证据,比如用手机拍摄现场的视频、照片,记录参与人员的体貌特征、所乘坐车辆的信息(如车牌号、车型等),保存好作物的购买凭证(如种子、化肥的购买发票)、种植记录(如种植面积、投入的人工成本等)等。这些证据都能帮助警方固定事实、认定损失,为后续的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从法律途径来看,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刑事报案,如果损失较大,警方会以“聚众哄抢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农户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二是民事索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返还财物或赔偿经济损失。三是行政投诉,如果相关部门在处置哄抢事件时存在不及时、不作为等情况,农户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要求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主持人:在农村土地流转日益普遍的背景下,外来的承包户和本地村民之间,很容易因为“土地上的产出”产生纠纷。从法律角度看,如何明确承包户和村民在财产权上的界限呢?

张文俊:土地流转过程中确实容易出现这类问题,其核心在于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流转后,承包方(即外来的种植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村民作为原土地承包权人,只享有流转合同约定的租金收益,无权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更不能擅自处置地上的作物。

为了有效避免纠纷,建议在土地流转时,通过合同明确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在流转期限内,地上作物的所有权归属承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二是收割后残留作物的处理方式,比如可以约定“承包方收割后3日内未清理的,视为放弃所有权,村民可在不破坏土地的前提下进行捡拾”。三是违约责任,明确村民擅自进入承包地、损坏作物等行为的赔偿标准,如按照作物的市场价值的一定倍数进行赔偿,同时约定因村民的侵权行为给承包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方式。


主持人:有些村民可能会说“这片地以前是我们村的,现在他们来种,我们拿点东西怎么了”,这种将“土地归属”和“作物归属”混为一谈的想法,从法律上该如何纠正呢?

张文俊:这是一种典型的“产权混淆”误区,需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区分“土地所有权”和“作物所有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是明确的。但当村民个人或集体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后,并不影响承包方对种植在土地上的作物的所有权。打个比方,就像你把房子租给别人,房子的所有权属于你,但房子里的家具是租客购买的,其所有权归租客所有,你不能因为房子是你的,就去拿租客的家具。同样的道理,承包户在流转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其所有权归承包户,村民不能因为土地以前是村里的,就随意去拿承包户的作物。

要纠正这种误区,需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用村民能够听懂的语言和方式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比如可以通过案例对比的方式进行讲解:“如果你的鸡跑到邻居家,邻居不能随便把鸡杀了吃,因为鸡是你的财产;同样,承包户种的农作物,哪怕长在‘以前是你家的地’上,也是人家的财产,不能随便拿。”同时,村委会可以在土地流转前召开村民大会,向村民详细说明土地流转后的权利边界,让村民清楚地明白“土地是集体的,但地里的农作物是承包户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


主持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投入规模、经营链条上都比普通农户更复杂,《民法典》在保护他们的权益时,是否有更贴合其特性的特殊规定?

张文俊:是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经营形态与传统农户存在显著差异。他们的投入不仅限于土地上的农作物,更涵盖支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全链条资产——比如为保障灌溉效率修建的智能滴灌系统、为实现精准种植搭建的物联网智能温室,以及配套的大型农机具、果蔬保鲜冷库、产地分拣车间等,这些都是维系其持续经营的核心生产要素。针对这一特点,《民法典》的保护呈现出“系统性覆盖”与“前瞻性保障”的鲜明特征。

从权益边界来看,《民法典》明确这类主体对其投入形成的生产设施享有完整物权。无论是长期固定的灌溉工程、智能温室,还是临时搭建的田间管理用房,只要属于合法生产所需,均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例如,某草莓种植合作社为延长产业链投入建设的恒温冷库,若因他人哄抢行为遭到破坏,侵权者不仅要赔偿冷库设备本身的损失,还需承担因冷链中断导致的库存草莓腐烂变质所产生的经营损失——这正是《民法典》将“资产损失”与“经营损失 统一纳入保护范畴的体现,既保障了有形资产安全,也维护了正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

在风险预防层面,法律特别强调通过合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为新型经营主体构建稳定的预期。在土地流转环节,除了明确流转期间农作物的所有权归属,双方还可在合同中细化生产设施的权利约定:比如合作社自建的光伏灌溉系统,可约定“流转期满后归经营主体所有,或由原土地权利人按评估价受让”;针对租赁的农机具,可明确“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与期满返还标准”。这种提前约定能从源头避免后续因设施归属、维护责任产生的纠纷。正如实践中,不少地区农业部门推动的标准化流转合同,正是将这些条款纳入其中,由村委会见证备案,有效降低了相关纠纷发生率,这也印证了清晰的法律约定对稳定经营预期的重要性。

此外,针对新型主体常涉及的合作经营模式,《民法典》对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作出细化规范。例如,在与代销商合作时,若代销商擅自以低于约定价格销售农产品,经营主体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赔偿预期收益损失;在委托代耕服务中,若代耕方因操作不当导致农机损坏或作物减产,经营主体有权要求其承担维修费用及减产损失。这些规定为新型主体的多元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这种针对性保护的核心意义,在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 “投入有保障、权益可主张、风险能防控”的法治环境。当法律能清晰界定其全链条资产的权利边界,并支持通过事前约定规避风险时,他们才更有信心加大投入、拓展经营规模,这正是法治为农村营商环境注入的稳定预期,也是《民法典》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体现。


主持人:通过张律师的细致讲解,我们清楚了《民法典》如何为农村财产权“保驾护航”,从田间捡拾、哄抢农作物的法律是非,再到遇到纠纷该怎么依法维权以及《民法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权益的保护,张律师用具体的案例和明白的道理,让咱们老百姓对这些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心里更亮堂了。乡村振兴,法治是重要保障。希望大家都能多懂点法、会用法,既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也尊重别人的劳动。




来 源丨安徽广播电视台农业科教频道《法治时空》

编 辑丨小 鹿

 安 普   爱 子


(原文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tmc6Xqd082WvOSGAYlIyIA)安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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