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和生活环境,依据安徽省、亳州市相关规定,结合利辛县实际制定本细则,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二、起草过程
接到工作任务后,我局成立工作专班,深入研究国家、省、市级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政策要求,主动与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对接,了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情况,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6月3日,发函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群众意见。6月4日,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符合程序后,于6月16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符合程序,不涉及违规;于7月7日,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自2025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施。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与责任部门
1.征收范围:利辛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2.责任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工程项目由其负责征收和办证。
(二)征收标准
按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计征:
1.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不含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0元。
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即32元/平方米)。
3.地下室(不含地下商业、储藏间等)按仓储用房标准征收;地下商业、储藏间等按非住宅标准征收;依附于建筑的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建筑主体使用功能标准征收。
4.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标准的150%征收(住宅60元/平方米,非住宅75元/平方米)。
(三)免征或减征范围
1.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中教学用房,包括九年义务教育、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3.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4.农民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5.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6.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
7.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8.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项目。《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送审稿)》主要内容分为9条,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义解释、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减免事项、有效期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确保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高效。
五、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保障措施: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政策解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相关政策解释;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下一步工作: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审查单》(详见附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县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工程项目由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利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
咨询方式:0558-8800052
解 读 人:庄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