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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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6-0005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6号(利辛县保雪家庭农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7 发布日期: 2025-06-21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6-0005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6号(利辛县保雪家庭农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7
发布日期: 2025-06-21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6号(利辛县保雪家庭农场)
发布时间:2025-06-21 18:01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皖亳环(利)罚〔2025〕56号

利辛县保雪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8QNCK***;投资人:宋**;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孙集镇宋寨村宋寨庄**户。

 

该家庭农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利辛县孙集镇刘营村时许庄附近进行巡查,发现该家庭农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家庭农场未按规定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在时许庄南侧水泥路东边壕沟内、该庄西南侧东西水泥路路北壕沟内和该庄北侧耕地边各倾倒有二处牛粪,倾倒的大量牛粪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家庭农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六份,证明了宋**、刘**、时**等6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在时许庄南侧水泥路东边壕沟内、该庄西南侧东西水泥路路北壕沟内和该庄北侧耕地边各倾倒有二处牛粪,倾倒的大量牛粪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3.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证明了在时许庄南侧水泥路东边壕沟内、该庄西南侧东西水泥路路北壕沟内和该庄北侧耕地边各倾倒有二处牛粪,倾倒的大量牛粪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4.2025年4月7日,对村民刘**、时**等5人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四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在时许庄南侧水泥路东边壕沟内、该庄西南侧东西水泥路路北壕沟内和该庄北侧耕地边各倾倒有二处牛粪,倾倒的大量牛粪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2025年4月8日,对该家庭农场投资人宋**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在时许庄南侧水泥路东边壕沟内、该庄西南侧东西水泥路路北壕沟内和该庄北侧耕地边各倾倒有二处牛粪,倾倒的大量牛粪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今年出栏80头牛,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6.2025年4月10日,对宋**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去年7月在孙集镇刘营村租赁养牛场养殖80头黄牛,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7.宋**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租赁的养牛场建设规模年出栏60头牛,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8.宋**提供的《孙集镇生态环境监督巡查记录》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养殖80头牛,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9.《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家庭农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该家庭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56号)》告知该家庭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家庭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家庭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家庭农场处三千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该家庭农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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