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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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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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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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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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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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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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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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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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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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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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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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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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永兴镇亿家丰超市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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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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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永兴镇程湖街从事超市经营。2025年3月5日从阜阳市颍州区李魁蔬菜经营部购进蔬菜“上海青”8千克,进价2.25元/千克,销售价2.56元/千克,购进蔬菜“生姜”5千克,进价13元/千克,销售价15.96元/千克,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上海青”、“生姜”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FCJ2500070299、FCJ2500070296)。其中“上海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内容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销售的“生姜”含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药吡虫啉。至2025年3月28日该批“上海青”、“生姜”均已销售完毕,“上海青”获利20.48元,货值金额20.48元;“生姜”获利79.8元,货值金额79.8元,以上两种蔬菜共获利100.28元,货值金额10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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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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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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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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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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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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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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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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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永兴鲜美佳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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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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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永兴镇程湖北街09-2户从事超市经营。2025年3月4日从阜阳市颍州区葛成伟蔬菜经营部购进蔬菜“青椒”15千克,进价为2.53元/千克,销售价3.16元/千克,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青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FCJ2500070306)。其中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小于等于0.05;实测值0.56;单项判定不合格。报告检验结论内容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5年3月28日该批“青椒”已销售完毕,获利47.4元,货值金额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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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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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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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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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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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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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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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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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百邻居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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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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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永兴镇法堂社区兴达广场步行街从事超市经营。2025年3月4日从蒙城县新发地范永超蔬菜批发部购进蔬菜“大芹菜”10千克,进价2.25元/千克,销售价2.56元/千克,购进蔬菜“老姜”5千克,进价13元/千克,销售价15.96元/千克,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大芹菜”、“老姜”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FCJ2500070292、FCJ2500070295)。其中“大芹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老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大芹菜”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销售的“老姜”含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至2025年4月1日该批“大芹菜”、“老姜”均已销售完毕,“大芹菜”获利25.6元,货值金额25.6元;“老姜”获利79.8元,货值金额79.8元,以上两种蔬菜共获利105.4元,货值金额1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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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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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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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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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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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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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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