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利辛县新张集乡万客商贸有限公司
|
利辛县新张集乡万客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市长热线(编号:250320038029048)举报,举报当事人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于2025年3月2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办公室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君仔小面筋”五袋。
3.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20
|
利市监处罚〔2025〕420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2
|
利辛县新张集乡纪家炒货店
|
利辛县新张集乡纪家炒货店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王瑞举报信举报,举报人称购买到当事人生产的“原味花生”,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于2025年3月28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所生产的该批次“原味花生”已全部售出。
|
1.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
2.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20
|
利市监处罚〔2025〕428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