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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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506-0001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5〕第2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9 发布日期: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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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5〕第2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9
发布日期: 2025-06-19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医保处字〔2025〕第2号)
发布时间:2025-06-19 16:56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利医保处字2025〕第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润龙湾小区卫生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120  

住所或地址: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润龙湾小区北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畅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对你卫生服务站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卫生服务站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串换项目收费

1.该卫生服务站违反《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将“胃蛋白酶、金银花颗粒”等目录外药品串换成“注射用头孢呋辛钠、连花清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等药品进行医保结算,涉及条数336条,涉及违规金额8067.96元。

以上一项336条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8067.9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润龙湾小区卫生服务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

2、问话笔录一份,证明该服务站存在将“胃蛋白酶、金银花颗粒”等目录外药品串换成“注射用头孢呋辛钠、连花清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等药品进行医保结算的医保违规行为;

3、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医保违规问题事实记录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卫生服务站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责令退款通知书》规定退回违规收取的医保基金8067.96元,缴至指定的县医保基金专用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利辛支行,账号:340**************888),处违规金额1.5倍的罚款,计12101.94元,缴至指定的非税财政账户(账户户名:利辛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账号:770*********320),上缴国库,并责令你卫生服务站立即整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卫生服务站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公章)

                                      2025 年 6 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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