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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巩店好又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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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巩店好又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五常香米实施混淆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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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从利辛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禾田宴稻米香2号 五常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产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生产商:五常市冠禾米业有限公司)。规格为5kg/袋共5袋,购进价格是30元/袋,销售价格时35元/袋;规格为10kg/袋共5袋,购进价格是60元/袋,销售价格是65元/袋,当事人收银小票显示上述产品名称分别为“禾田宴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5kg”和“禾田宴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10kg”。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规格为5kg/袋的上述大米销售1袋,剩余4袋未售出;规格为10kg/袋的上述大米销售1袋,剩余4袋当事人经营者供述于2025年4月退回供应商。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240元,认定违法所得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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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4袋“禾田宴稻米香2号 五常香米”(净含量:5kg,产品名称:大米,执行标准:GB/T1354,产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2、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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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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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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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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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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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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