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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王市镇士强生鲜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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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王市镇士强生鲜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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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从利辛县蔬菜批发市场的流动摊贩处购进5kg青椒,进价4元/kg,售价10元/kg,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数量为3.54kg,并向当事人经营者支付了35.4元,其余1.46kg青椒已被当事人销售完毕。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FCJ250007028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复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青椒的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50元。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和本局均未接到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青椒所引起的身体不适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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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2000元;1、2项合并共计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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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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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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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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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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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任意一家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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