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利辛广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利辛广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标准的“柠檬味盐汽水”案
|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工业园区食品产业园对面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5月12日,我局收到天纺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材料,显示利辛广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味盐汽水”(生产日期:2024-08-08、规格型号:600毫升/瓶、商标:爱淘和图形),检验项目:二氧化碳气容量,计量单位:倍、标准指标:≧1.5、实测值:1.22、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报告进行送达,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4年8月8日当事人委托安徽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柠檬味盐汽水”101件(每件12瓶),其中安徽省****食品有限公司实验室自检1件;2024年8月25日当事人销售给沈丘县****先生百货100件,成本价4.5元/件,销售价6元/件,货值共计600元,获利150元;截止检查时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货值共计600元,获利15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850元。1-2项合计1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13
|
利市监处罚〔2025〕640号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