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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乐享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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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乐享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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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已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5月11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世纪大道东侧、德通食品西侧天钧食品院内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花费150元委托安徽******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拼多多APP上“俏媳妇食品贰店”商品信息宣传页面。当事人的拼多多网址(https://mobile.yangkeduo.com/goods.htmlgoods_id=724767246746&refer_page_app=mms&refer_page_name=mms_goods_list_new&refer_page_id=10357_174****086525_9785364829)宣传的“无糖”字样与该商品的配料中的“麦芽糖浆”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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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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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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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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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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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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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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