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一中中层干部选人用人制度方案
一、前言
利辛一中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立足学校改革发展大局,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按照配齐配强、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思路,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学校中层管理队伍,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不断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培养使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持续推动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中层干部是学校管理的中坚力量,选人用人工作直接关系到学校的长远发展。为此,学校在选人用人方面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兼备,确保选拔出有能力、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中层干部,推动学校各项工作高效开展。现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亳组〔2019〕20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二、选人用人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 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三、任用条件
担任中层领导干部,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年以上事业单位编制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工作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为中共党员(预备党员);
(五)特殊岗位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四、选拔任用程序
第一条、分析研判和动议。党委应当坚持知事识人,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按规定进行推荐、考察。
第二条、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二)参加民主推荐一般由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代表参加。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研究,直接作为考察对象。
第三条、考察。党委根据民主推荐、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一)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 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尤其要突出政治标准的考察。
(二)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按照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程序进行。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三)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工作实行责任制。
(五)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和核查信访举报结果等情况,没有影响选拔任用的,报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资格审查。县教育人事部门结合人选的资格、选拔程序、 职数情况及干部档案,对中层干部拟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任职。县人事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选拨任用纪律和监督
第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私自泄露动议研判、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考察、酝云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六)不准拒不执行组织部门及单位调动、交流轮岗干部的决定;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第二条、县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对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利辛县第一中学委员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