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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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6-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5号(利辛县张村镇张某养鸭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1 发布日期: 2025-06-11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6-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5号(利辛县张村镇张某养鸭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1
发布日期: 2025-06-11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5号(利辛县张村镇张某养鸭场)
发布时间:2025-06-11 07:54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55

利辛县张村镇张某养鸭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8N0X811B

经营者:张某

地址:利辛县张村镇高寨村张寨63户

你养殖场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张村镇张某养鸭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鸭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鸭场现存栏肉鸭18000只左右,养殖棚南北两侧存在少量鸭粪外溢现象。养殖棚西侧建有两个集污池和一个晾晒棚,在靠西侧的集污池内伸出一根软管,软管顺集污池西侧农田土路排到北约200米土路西侧的集污池内。集污池东侧田地里堆放大量鸭粪,堆放鸭粪下方未采取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养鸭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你养鸭场经营者张某身份信息;

2、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鸭场现存栏肉鸭18000只。养殖棚西侧建有两个集污池和一个晾晒棚,在靠西侧的集污池内伸出一根软管,软管顺集污池西侧农田土路排到北约200米土路西侧的集污池内。集污池东侧田地里堆放大量鸭粪,堆放鸭粪下方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

3、2025年4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了你养鸭场现存栏肉鸭18000只的事实。养殖棚西侧建有两个集污池和一个晾晒棚,在靠西侧的集污池内伸出一根软管,软管顺集污池西侧农田土路排到北约200米土路西侧的集污池内。集污池东侧田地里堆放大量鸭粪,堆放鸭粪下方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

4、2025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鸭场现存栏肉鸭18000只的事实。养殖棚西侧建有两个集污池和一个晾晒棚,在靠西侧的集污池内伸出一根软管,软管顺集污池西侧农田土路排到北约200米土路西侧的集污池内。集污池东侧田地里堆放大量鸭粪,堆放鸭粪下方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

5、《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一份,证明了你养鸭场现存栏肉鸭18000只为规模养殖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利辛县张村镇张杰养鸭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250418038047061经核查后证明了利辛县张村镇张杰养鸭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的事实;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张伟、卞蔚苒、朱丽的身份和资格。

养鸭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 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 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 亳环(利)罚告〔2025〕55)告知你养鸭场作出行政处罚的 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养鸭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 罚告〔2025〕55)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1.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 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9 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养鸭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二千一百九十六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 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 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鸭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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